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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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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1 22:30:37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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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标题】北京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 
【题注】 (2002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劳务市场劳务信息管理,充分发挥劳务信息在劳务市场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劳务信息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劳务信息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劳动局批准开办的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为全市劳务信息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为本地区劳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劳务信息指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其主要内容有: 

1.劳动力资源信息,包括劳动力的数量、性别、文化程度、年龄结构、技术结构及其分布,劳动力的求职意向。 

2.劳动力需求信息,包括:用工单位的经济性质;用工形式;所需劳动力的数量。条件及工种、岗位分布;用工单位可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 

3.与劳务市场有关的政策、法规、资料、数据等。 

第五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必须建立劳务信息员队伍,逐步形成以市、区、县综合劳务市场为信息集散中心的劳务信息网络。 

第六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必须设立1—2名专职劳务信息人员。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劳务信息网络的建设工作;收集管理劳务信息;开展劳动力供求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库、用工信息库、安置去向库;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反馈劳务信息;开展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之间的劳务信息交流工作。 

第七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应从街道、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干部、培训、教育部门的有关人员中聘请兼职劳务信息员。其主要任务是:向所在区、县劳务市场服务组织提供本单位劳动力供求信息;及时向所在区、县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反馈用工信息;积极参加劳务市场信息网络的活动;承办所在区、县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交办的其它有关信息工作。 

第八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须制定劳务信息交流办法,建立劳务信息员的岗位责任制、培训制度和奖励制度。 

第九条 劳务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删除及反馈。 

1.劳务信息的收集主要通过会议、文书、电讯、新闻广告、计算机网络传递、调查预测等形式。劳务信息的处理主要采取手工处理和计算机处理。兼职劳务信息员应采取以上形式将劳务信息及时报送专职劳务信息员,专职劳务信息员应将信息分类建档,并存入相应的信息库。 

2.劳务信息的发布主要通过新闻广告、劳务市场信息栏、劳务信息报、计算机网络传递等。凡是用工单位面向社会在某一区、县发布用工信息,须经该地区综合劳务市场审核批准,在劳务市场信息栏或指定地点发布。审核的内容包括:用工计划;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用工人数和工种;各类工种工人的文化程度、男女工人的比例、身体条件的要求;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地点;报名地点和时间;其它有关事项。凡是用工单位面向社会通过新闻广告向全市发布用工信息的,必须经过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审核内容同上)。未经批准,严禁各用工单位私自发布用工信息广告。 

3.劳务信息的删除及反馈;劳务市场服务组织要定期删除超过时效的劳务信息,对使用后的劳务信息经统计后转入相应的信息库,劳务信息员对信息的使用情况应跟踪服务,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第十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必须配备计算机及相应设备,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的硬件、软件、指标体系须执行市劳动局统一要求。 

1.机型的选定:386及其以上档次的兼容机,并须配置高分辩率彩色显示器,及具有40兆以上的硬盘。 

2.软件的使用:使用劳动部制发的“职业介绍业务前台软件”,使用市劳动局制发的软件;劳务市场服务组织根据需要编制的管理软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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